越南政府於2025年8月7日正式頒布第219號法令(219/2025/ND-CP),對在越工作的外國勞動者工作許可申請、辦理流程及免辦條件作出多項新規定。該法令即日生效,並被視為越南優化外籍專才引進、推動經濟社會優先領域發展的重要舉措。
根據新法令,外國勞動者用工需求說明報告將與工作許可申請文件合併,申請材料須包括:
- 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用工需求及申請表
- 由具備資質的越南醫療機構或與越南簽有互認協議的國外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
- 有效期內護照
- 不超過6個月的司法記錄或無犯罪證明(已完成聯通手續者除外)
- 證明工作形式的相關文件。
辦理時限方面,工作許可審批時間由原先的5個工作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如申請未獲批准,相關部門須於3日內書面說明理由。許可辦理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若外籍勞動者跨多省市工作,則由雇主總部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統一辦理,並可依法分級授權下屬機構執行。
免辦工作許可的情形也有所擴大,除《勞動法》第154條第3至第8款列明的情況外,新法令明確包括:
- 由各部會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受邀在金融、科技、創新、數位轉型及經濟社會發展優先領域工作的外國專才;
-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達3億越盾(約新台幣375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或成員,及股份公司出資額達3億越盾以上的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
- 受邀來越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或執行官方發展援助(ODA)項目的外籍專業人士;
- 經外交部確認的外國記者;
- 由外國機構派遣,於外交機構或依國際條約成立的教育機構擔任管理、經營或教學職務者;
- 與越方用人單位簽有實習協議的外籍學生、學員,以及在越南船舶上見習的學員;
- 外交機構成員親屬、公務護照持有人、負責設立商業存在的人員;
- 根據國際條約以志願、不支薪形式工作的志願者;
- 執行中央或省級機關簽署的國際協議人員;
- 年內在越工作不超過90天的經理、執行董事、專家及技術工人,或依世貿組織(WTO)承諾在11個服務行業範圍內、已受外國企業連續聘用滿12個月的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 經教育與培訓部確認,受邀參與國際教育項目的教學、研究或轉讓工作,或擔任依國際條約成立教育機構的管理人員、校長、副校長職務者。
業界分析認為,第219號法令在簡化手續、延長審批時限及擴大免辦範圍方面,將有助於越南吸引更多高端外籍人力,特別是在數位轉型、金融科技及創新領域,並與越南「優先產業+人才引進」戰略形成政策呼應。
資料來源於:政府新聞網


